商品房质量明显、隐蔽瑕疵如何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24 15:28) 点击:623 |
商品房质量明显、隐蔽瑕疵如何处理? (一)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己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的其注意义务,凡是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就属于明显的瑕疵。对于明显的瑕疵,买受人应该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这种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如没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出卖人可以不在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己明确告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有瑕疵的就可认定为己知的瑕疵,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除外。 (二)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法一时不易发现,而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时,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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