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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隐瞒质量瑕疵如何处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24 15:28)    点击:727

房屋出卖人隐瞒质量瑕疵如何处理?

  出卖人己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即为隐瞒的瑕疵。出卖人对隐瞒的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48-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从各国的立法规定看,在出卖人应对标的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可要求出卖人进行修理,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物,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等。对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的,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以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予以确定。对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须于规定期间内为之,买受人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能就从物部分解除合同。因为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而对从物的处分效力不能及于主物。解除合同显失公平时,买受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只能行使减价请求等。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原则上买受人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或减价请求权。但为保护双方的利益,法律也对买受人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一般如标的物瑕疵并不影响其使用,或者标的物在买受人一方尚可使用而退还给出卖人以后不便再出卖,解除合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较标的物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时,买受人则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其可主张减少价金或行使其他权利。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对买受人提出修复请求的,出卖人应对标的物进行修理,除去标的物的瑕疵,使其符合规定的品质。买受人也可以自行修理,其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还可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出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出卖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也称作更换。一般来说标的物有瑕疵,可以通过更换处理,而且买受人没有非解除合同不可的特殊理由时,买受人不得非主张解除合同不可,否则构成权利滥用。买受人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当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即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出买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保证品质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也可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合同以外的损失,即标的物瑕疵而给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如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物倒塌,砸死、砸伤人员等所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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