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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先行支付制度原因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07 16:25)    点击:226

《社会保险法》中先行支付制度原因有哪些

  尽管《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先行支付适用及操作做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缺少具体详细的操作指引,施行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1、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是各地人社部门消极对待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目前各地对出台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细则非常不到位。在21个正在准备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的城市中,对于该实施细则何时能够出台,绝大多数城市持模糊的观望态度。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无法操作,另一方面也让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增加。

2、另外先行支付后,追偿困难的问题也极大地增加了基金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来证明?如果追偿失败,在财务上如何核销,从而通过审计?如果在没有明确配套细则的情况下,办事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发生了问题,如何承担责任?若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则先行支付制度很难在基层人社部门有效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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