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范瑞生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保存医疗事故患者证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12 15:23)    点击:213

如何保存医疗事故患者证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病历资料是病人的就医记录,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法律文书,同时又是科学研究与教学的宝贵资料。《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有关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以按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复印费。

提醒:但是根据《条例》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范瑞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范瑞生律师,范瑞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范瑞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576101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范瑞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临汾律师 | 临汾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范瑞生律师主页,您是第2827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