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范瑞生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01 16:52)    点击:275

 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范瑞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范瑞生律师,范瑞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范瑞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576101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范瑞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临汾律师 | 临汾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范瑞生律师主页,您是第28276位访客